为落实《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制度》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形成有效震慑,现向社会集中公开发布9件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环境违法案件。
案例一:湘潭县某彩印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路被人为破坏案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24日,根据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大气专项执法检查的要求,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湘潭县某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彩印公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某彩印公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采样平台上的采样管和标样管被人为损坏,导致混入空气,致使自动监控数据严重失真。
经查,某彩印公司主要从事包装印刷经营业务,其排放废气中的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等挥发性有机物。该单位配套建有一套低温催化燃烧处理系统,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交由湖南世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某环保公司)运营维护(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15日,运维人员为杨某,2021年1月15日后,运维人员为吕某麟);该单位的催化燃烧处理系统由湖南某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环保公司)安装及运营。
2021年2月25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湘潭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调取某彩印公司的非甲烷总烃的监测数据发现:自2021年1月20日15时55分至检查当日,某彩印公司非甲烷总烃的监控数据出现明显大幅度下降。
2021年3月1日下午,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佳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某彩印公司废气总排口的非甲烷总烃进行手工采样比对,根据检测报告(湖佳蓝检字J〔2021〕HJ第324-02号)和湘潭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分别显示:17时30分至17时50分,监测报告非甲烷总烃数据为18.6mg/m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均为2.7mg/m3左右。
2021年3月11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佳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废气总排口的非甲烷总烃进行三次补充手工采样比对,根据检测报告(湖佳蓝检字J〔2021〕HJ第324-03号)和湘潭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显示:9时50分,检测报告非甲烷总烃数据为38.1mg/m3,湘潭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为3.174mg/m3;10时10分,检测报告非甲烷总烃数据为45.7mg/m3,湘潭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为3.219mg/m3;10时26分,检测报告非甲烷总烃数据为45.3mg/m3,湘潭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为3.346mg/m3。造成某彩印公司非甲烷总烃数据严重失真的原因为该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被人为损坏后空气混入。
案件处理结果
2021年2月25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部门开展了现场勘查,调阅相关数据资料,分别对某彩印的法定代表人、环保专员、世某环保公司的运营总负责人、运营人员、某达环保公司的负责人和运维人员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查明:世某环保公司的运维人员杨某调离湘潭岗位后,曾以帮助某彩印公司查看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为由,要求某彩印公司环保专干赵某将其带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点位,并进入污染源自动监控采样平台,对采样管及标样管进行了破坏。
世某环保公司的运维人员杨某因不满公司内部岗位调整,恶意报复的行为,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的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1.部门联手协作,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在生态环境部门对该案件进行初步调查之后,公安机关立即对该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充分利用公安部门在案件侦破方面的优势,查明案件真相,全面掌握违法事实,大大提高了效率。
2.以案释法,用典型威慑违法行为。本案为该市、乃至全省办理的第一起涉嫌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案,该案情较为复杂,性质恶劣,具有典型性。案件的成功办理,有效打击了破坏、修改、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加强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有效提升远程监管力度。完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备方、运营方等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出台相关的管理制度,避免类似现象发生。
案例二:醴陵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15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立新村的醴陵市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纸制品加工,印刷工序需配套使用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开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有机废气绕过关键处理环节,直接排入外环境,车间内气味难闻。
案件处理结果
经调查,该公司为节约生产成本,违反工作流程,故意不开启废气处理设施,致使印刷机工作过程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属典型的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方式逃避监管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
1.坚决惩治守法意识不强。本案中,造纸行业作为当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监管行业,正常生产经营时产生的污染物,须经相配套的环保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但涉案企业心存侥幸,无视环保法律法规,生产过程中故意通过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等形式,自以为能够瞒天过海、蒙混过关,最终被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识破。
2.依法打击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应自觉担负起污染防治责任,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污染。但该涉案企业非但未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还为降低运行成本,获取最大利润,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周边大气环境。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让其面临着高额的罚款,直接负责人还要被行政拘留,因小失大,得不偿失。生态环境部门提醒广大企业不应心存侥幸,任何环境违法行为终有一天会露出马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