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小知识

    VOCs污染防治的技术体系主要包括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精细管控四部分构成。

    VOCs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材料有哪些?

    (1)石化/化工行业

    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

    (2)包装印刷行业

    可选择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选择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可选择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

    (3)工业涂装行业

    可选择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

    我国VOCs相关的国家排放标准有哪些?

    由于排放标准的制订工作非常复杂,涉及VOCs排放标准总体进展缓慢。新标准的制订强调从源头、过程和末端进行全过程控制,严格了常规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大幅度增加了涉及VOCs的控制项目,重视无组织排放控制,实行排放限值与管理性规定并重的原则,明确了无组织排放的管理要求。截至2019年11月,涉及VOCs的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有18项。

    我国VOCs相关的地方排放标准有哪些?

    截至2019年12月底,已经发布的与VOCs有关的排放标准北京市15项,上海市11项,山东省8项,重庆市、江西省各6项,广东省、浙江省各5项,天津市、江苏省、湖南省、福建省各3项,河北省2项,陕西省、四川省、辽宁省各1项。

    我国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的历史演变过程是怎样的?

    我国VOCs污染防治在摸索中前进。2010年以前,仅有石油炼制和炼焦业、油品运输、合成革制造、室内装饰等少部分行业活动实施了一些VOCs相关的排放标准和规定。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在国家层面首次提出将挥发性有机物作为重点大气污染物开展污染防治。

    2011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

    2012年,《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将VOCs列入控制指标。

    2013年,国务院颁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同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原有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加大了处罚力度,突出了信息公开,并相继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为VOCs等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2015年,开始试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石化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作为试点行业;随后北京、上海、广州等14个地方相继发布了地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细则;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并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

    2016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规定,到2018年,工业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削减330万吨以上。

    2017年,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

    2018年,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

    2019年,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指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为五大重点领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为重点区域,并再次强调到2020年,通过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VOCs综合治理,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VOCs排放总量下降10%的目标任务。

    我国对VOCs综合防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